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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贴士|2022年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186时间:2022/5/25 10:36:10     类型:政策法规

01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办理进度可在线查询。

企业同时将《信息表》扫描版及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备案。

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办理进度可在线查询。

企业同时将《信息表》扫描版及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备案。

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办理进度可在线查询。

企业同时将《信息表》扫描版及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备案。




02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一)线下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对照《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洛市科〔2020〕8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填写《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研发投入证明、研发机构设置证明、科研人员证明(学历、职称证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发票或共用协议、研发活动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为企业的还须提供所得税A类纳税申报表。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一式两份。

本次备案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

(一)线下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对照《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洛市科〔2020〕8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填写《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研发投入证明、研发机构设置证明、科研人员证明(学历、职称证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发票或共用协议、研发活动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为企业的还须提供所得税A类纳税申报表。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一式两份。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评审推荐。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2022年度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自行对照管理办法制定评审指标体系,同级纪检部门参与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材料留存,以备检查。评审程序如下:

①成立评审专家组。由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建设单位不得干涉专家的聘请或提出评审专家组名单建议。

②评审专家组审阅有关材料。

③实地考察(可选)。专家组在审阅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对建设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建设单位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情况汇报,并抽查有关原始资料。

④专家评分。专家评审后根据评审指标对各申报材料进行打分(满分100分),签字确认。

⑤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专家组评审打分情况,对项目进行排序(60分以下类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评审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3、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备案公示,经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进行备案,向建设单位颁发“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证书。

(二)线上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后,还需在线填报。

1、用户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需在洛阳科技中介超市(http://lykjzjcs.lysti.gov.cn/)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已在洛阳科技中介超市注册并认证的用户可继续使用原用户名进行申报和管理。

2、线上填报。建设单位通过洛阳科技中介超市“申报服务”模块登录洛阳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完成后提交至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3、县区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完成线下评审后,对拟推荐的企业研发中心,通过网上系统进行确认,提交至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研发中心完成公示后进行在线备案。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洛阳市科技局高新科 0379-63910557

系统技术支持 0371-61653692

涧西区科技局 张帅 64823076  邮箱:jxqkjj@163.com 

洛阳市科技局高新科 0379-63910557

系统技术支持 0371-61653692

涧西区科技局 张帅 64823076  邮箱:jxqkjj@163.com 

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办理进度可在线查询。

企业同时将《信息表》扫描版及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备案。

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办理进度可在线查询。

企业同时将《信息表》扫描版及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备案。

中小微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办理进度可在线查询。

企业同时将《信息表》扫描版及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备案。






03 享受条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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