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偿贷期间可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1、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变。
2、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3、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二、纳税人本人和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租房: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租房:每年12000元(每年1000元)
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租房:每年9600年(每月800元)
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可分别进行扣除。
2、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三、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每一纳税人分担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赡养两个及以上老人的,不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四、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1、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约定也可一方按10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
2、如果纳税人有两个孩子,且接受上述教育,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翻倍。
五、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学历教育期间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个人兴趣爱好的培训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六、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