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贴士|洛阳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502时间:2022/7/28 10:20:09 类型:政策法规
洛阳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洛市科〔202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和市委创新引领、人才强市工作部署,有效发挥重点创新平台聚才作用,加大创新人才资源开发力度,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重点创新平台为:经国家、省、市科技、发改、工信、教育、卫健等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新平台,包括实验室(重点)、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用数学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第三条 本计划适用的引进人才应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标准,且与重点创新平台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相一致,能够加快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第四条 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宏观指导,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和市人社局(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重点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重点创新平台定位和发展需求,提出各类引进人才的标准;
(二)制定各类引进人才考核标准和条件保障细则,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才引进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负责各类引进人才政策的落实;
(五)结合内部考核标准,自主对各类引进人才开展考核。
第六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能组织实施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重点创新平台年度引进人才目录;
(二)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指导申报相应的人才计划;
(三)对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高端人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四)负责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政策解读与咨询,督促落实引进人才待遇。
第三章 引才程序
第七条 重点创新平台根据人才引进计划,与拟引进人选接洽。
第八条 重点创新平台与拟引进人选达成意向后,对于符合相关人才标准的,重点创新平台与其签订工作合同,按照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第九条 对符合“一事一议”的高端人才,按照《洛阳市“一事一议”支持高端人才实施办法》引进,重点创新平台与其签订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创新平台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第四章 人才待遇保障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保障。根据各类人才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科研项目情况按需给予经费保障。引进人才享有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对科研经费实施“包干制”,以信任为基础制定经费使用办法。重点创新平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及奖励补贴保障。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对新当选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人才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第十二条 岗位及职务保障。重点平台可根据需要,聘任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为平台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对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照“一人一策”进行岗位安排;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且有行政管理经验的,可统筹安排学术副职、中层正职等职务。
第十三条 职称评聘保障。对引进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职称评聘,并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术贡献等,不受资历、年限限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职称。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推行“直通车”制度,达到能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占单位评审计划,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鼓励重点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符合单位、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各方利益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落地兑现科研人员技术入股等激励创新政策。对在洛实施职务成果转移转化的,所获收益可按约定比例给予奖励,约定比例不低于80%。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单位赋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科技成果独占许可权和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对在洛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科技成果,鼓励进一步延长使用权期限。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试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人才服务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支持办法》的要求,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在人才公寓、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境、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在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引进的顶尖和领军人才实施“助理”制度,“助理”选聘工作由引进人才推荐,经费由重点创新平台给予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