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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享|洛阳市惠企政策汇编之税务类

172时间:2022/3/27 15:39:14     类型:政策法规

1.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市政策: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65258076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话:65258859

2.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65258076

3.生产生活性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业务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65258076

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191


5.创业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1)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话:65258859

6.特殊群体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1)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2)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话:65258859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65258076

7.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优惠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1)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话:6525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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